合作伙伴起纠纷!龙井法院以案释法

2025-02-17

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17日电 (谭伟旗 翟丽娜)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接到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买卖双方未及时签订货物接收单,对货物实际交易数量产生分歧,且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昔日合作伙伴因此对簿公堂,经法官积极勘查、清点争议货物数量,才圆满解决纠纷。

法官介绍,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货物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付方式等关键条款。货物交付后,买方应及时验收并签署货物接收单,确认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和质量。

同时,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保留合同、付款凭证、送货单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发生纠纷时,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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