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以案释法 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

2025-01-09

中新网江苏新闻1月9日电(王帅)9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案释法,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

1月9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 崔佳明 摄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发布会上,扬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和扬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一则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被告人晏某作为分包方某装饰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逃避经济责任,与陶某某、张某某、夏某某串通,伪造证据来虚构劳动关系、虚增或重复计算工资,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骗取由总包方某国有企业承担垫付薪酬责任的民事判决。不仅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借用‘合法’形式达成非法目的,由于虚假诉讼行为隐蔽性强,一直以来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取得实效难等问题。通过与法院密切协作依法办理该案,我们更加深切体会到,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扬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珺子说。

审判实践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类型日趋扩大,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中反映尤为明显,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整治虚假诉讼,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扬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国凡表示,该院将紧盯民间借贷、离婚析产、执行异议、劳动争议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新闻发布会上还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的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检察机关对晏某、陶某某、张某某、夏某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陶某某、张某某、夏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晏某、陶某某、张某某、夏某某判处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完)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