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法院:网购商品要了解这些!

2024-12-19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19日电 (谭伟旗 赵镜云)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接受度和依赖程度显著提升。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有部分消费者因所购商品与实际收到的商品规格不一致,从而与商家发生纠纷。

面对此类情况,消费者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卖家提出三倍赔偿的要求呢?

据悉,2023年1月,为筹备春节礼品,沙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向宋某所经营的某生鲜店铺购买了共计五份标注为“阿根廷红虾特大虾L1新鲜超大海捕冷冻大虾”的产品。三天后,当沙某收到了商家寄送的相关产品并打开包裹发现,其所收到的五份红虾均并未达到商家宣传的大小。

沙某经检查商品包装才发现,红虾实际规格均标注为“L2”级别。沙某随后向商铺客服反映此情况,客服人员承认了这一事实,并解释称由于运营人员信息录入错误所致,提出可以退货退款或补偿差价给消费者。

后因沙某不同意退货,商家向沙某支付了商品差价,沙某认为,商家补偿的价款过低,其购买时商家宣传的商品信息与实际收到的商品存在明显差异,商家以低价商品替代高价商品的行为构成故意欺诈,商家应支付商品价值三倍的赔偿。

因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沙某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某支付相当于商品价格三倍的赔偿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

该案中,沙某主张宋某以L2型号的阿根廷红虾冒充L1型号进行销售,致沙某陷入错误认识,其行为构成欺诈。虽沙某购买的商品规格与收到的商品规格不符,但沙某通过商品外包装盒上的“L2”的标签,可在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分辨出商品型号规格的差异,且商铺在得知具体交付的商品规格错误后,同意向沙某补偿差价或者退货退款。

综合上述事实,不能认定宋某具有欺诈的主观意图,因此法院未支持沙某的上述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当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时,与商家之间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商品。为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货比三家,结合线上与线下实际情况对商品进行全面分析,特别是对于打折、清仓、促销等活动,务必核实优惠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受到虚假折扣的误导。

其次,要仔细阅读购物平台的相关规则和条款,对于不明确之处应在付款前及时向商家咨询,以免因误解造成经济损失。

此外,选购商品时需谨慎,不宜急于下单,应细致查看商品详情及买家评价,确保对商品有充分了解后再决定购买。

法官提醒,若消费者怀疑遭遇欺诈,可从以下方面判断:商家是否存在误导或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的意图;商家是否有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因上述行为作出错误判断;是否因错误判断而进行购买。

但如果商家的行为未达到欺诈的构成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欺诈。

消费者应注意收集证据,包括订单截图、交易记录、客服聊天记录、商品实物、检测报告或维修单据等,作为商家欺诈行为的有力证明。这些证据同时也能佐证消费者是否因误导而产生购买行为。

消费者可尝试与商家沟通解决问题;若协商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商家违规行为。此外,还可通过行业调解机构或地方人民调解组织寻求解决途径,必要时也可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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