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18日电 (谭伟旗 马冬子)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时候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对于债务偿还责任主体的认定,首先要判断夫妻双方是否适用约定财产制。如果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且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知情该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如果债权人不知情,则该约定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此时对于“债权人知情该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要判断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确实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虽以个人名义负债,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但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此时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