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31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好意同乘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条文。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的行为常常发生,例如邻居间免费搭乘、同事间无偿同乘、亲属间固定同乘。
好意同乘的特点:非营运,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运营性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无偿,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非约束,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故基于好意同乘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合意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公众号介绍,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对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减轻赔偿责任,则是对助人为乐、和谐相处予以鼓励的重要体现。
在倡导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的同时,驾驶人在驾驶途中要做到谨慎驾驶,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尽可能保障车上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搭乘人员也要安全乘坐,系好安全带,如果明知对方无证驾驶、酒驾、毒驾,就不要搭乘,避免自身存在部分过错。(完)